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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佩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7號

原告
屠國榮
被告
潘春梅

      屠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0條本文、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而被告潘春梅、屠勝國住所分別在臺北市、新北市,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單2 紙在卷可稽,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7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