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岳珊間因本院103 年度婚字第148 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離婚事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