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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25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楊皓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25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程進財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程進財於民國101 年6 月15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爰請求選任專業律師擔任本案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觀諸遺產管理人之職務規範,可知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目的即在管理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需管理,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與實益。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本院101 年9 月27日雲院通家馨決101 家聲字第796 號函、101 年9 月18日雲院通家馨決101 繼字第719 號函(稿)、繼承系統表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繼字第719 號拋棄繼承事件案卷核閱無誤,而堪信為真,惟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程進財之財產資料,查知被繼承人程進財並無遺有遺產,此有被繼承人程進財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是被繼承人程進財並無任何遺產需管理,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並無為被繼承人程進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與實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程進財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2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