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2號
- 原告
- 郭同會
- 被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嗣於104 年7 月10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4 年7 月21日以104 年度救字第15號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4 年9 月16日以104 年度抗字第125 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且該裁定已於104 年10月4 日送達原告,亦據本院調取上開訴訟救助聲請卷宗查閱無訛。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