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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請人
鄭淑霞
相對人
林雪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若潮於民國(下同)82年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上改建國宅,商請第三人黃金波出資購買,渠等為免爭議,於82年7 月31日訂立不動產轉讓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約定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雖登記為林若潮所有,但係由黃金波出資購買,黃金波除自備款及其他費用共已支出新臺幣(下同)708,344 元外,其他分期付款1,800,000 元則向雲林縣政府辦理抵押貸款。又為保障黃金波權利,第三人林若潮並以系爭不動產為擔保,以黃金波之子即第三人黃國書為權利人,設定2,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103 年5 月9 日,該抵押權已於83年5 月23日辦妥登記在案。而第三人黃國書於83年5月10日立下切結書及支出明細表,並承諾願意承受其父黃金波與林若潮之各項約定,亦即願按月繳納貸款本息,惟自88年8 月起即未按月繳納,今黃金波、黃國書僅付款共1,029,954 元。又第三人林若潮於89年2 月間死亡,系爭不動產由第三人許如梅繼承,而第三人許如梅於90年初死亡,系爭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且本院於90年5 月2 日以雲院祺民執庚決字第89-6966 號函將該抵押權移轉135 萬元(即權利範圍250 分之135 )與聲請人,並於104 年2 月12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320 號民事判決確認相對人所有系爭不動產於83年5月23日以斗地普字第008559號及於90年12月27日以斗地普字第188470號所登記之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總額於超過本金1,029,954 元之部分不存在。另第三人黃國書欠聲請人1,350,000 元,因已於90年6 月16日死亡,由其母親即第三人黃鍾淑卿繼承,並同意全數讓與移轉給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104 年3 月26日以斗地普字第037080號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不動產轉讓約定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20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09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以及本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檢附之該所90斗地普字第188470號登記申請書、本院雲院祺民執庚決字第89-6966 號執行命令等影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聲請之事實屬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5年9 月5 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66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六市  │大潭  │社口  │92-66           │建│3660        │10000分之147  │林雪鴻應有部分147/10000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66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
│0│176│斗六市大潭段社│雲林縣斗六市鎮│7層鋼筋混凝土 │三層131.82│131.│陽台  10.68       │全部        │林雪鴻所有  │
│0│0    │口小段92-66地 │南路100巷49號3│造            │          │82  │                  │            │            │
│1│      │號            │樓            │              │          │    │                  │            │            │
├─┴───┴───────┴───────┴───────┴─────┴──┴─────────┴──────┴──────┤
│  共有部分:大潭段社口小段1779建號  1,019.4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7分之1                                                      │
│            大潭段社口小段1780建號  2,598.8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7分之1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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