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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告
郭同會
被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嗣於104 年7 月10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4 年7 月21日以104 年度救字第15號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4 年9 月16日以104 年度抗字第125 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且該裁定已於104 年10月4 日送達原告,亦據本院調取上開訴訟救助聲請卷宗查閱無訛。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萬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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