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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告
林明憲
承受訴訟人
黃玉汝(即林耀東之繼承人)

      林盈蓁(即林耀東之繼承人)

      林浚雄(即林耀東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耀東(已歿)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玉汝、林盈蓁、林浚雄為被告林耀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其次,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 條)。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 條)。

二、經查,被告林耀東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5 年7 月22日死亡乙節,有訴外人黃艷瑾提出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林耀東死亡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林耀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向林耀東之戶籍地機關查明林耀東之繼承人要有黃玉汝、林盈蓁、林浚雄、林淑秋等人之事實,亦有臺中市○○區○○○○○000 ○0○00○○市里○○○0000000000號函文檢附之上開人等之戶籍資料4 份在卷可證。而上開繼承人除林淑秋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拋棄繼承並為該法院於105 年9 月6 日准予備查外,至其餘繼承人迄未向該管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乙節,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司法院家事(繼承)事件公告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被告林耀東死亡後自應由黃玉汝、林盈蓁、林浚雄等聲明承受林耀東之本件訴訟,然渠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黃玉汝、林盈蓁、林浚雄為被告林耀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