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56號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7 月22日105 年度事聲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