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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5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王靜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56號

抗告人
即異議人
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7 月22日105 年度事聲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5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