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亞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紹欽即黃曙邨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7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 條、第442 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