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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亞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紹欽即黃曙邨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7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 條、第442 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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