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胡忠信
- 被上訴人
- 楊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0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9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