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號原 告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訴訟代理人 陳月娟 被 告 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嘉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