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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號

原告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訴訟代理人
陳月娟
被告
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嘉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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