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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告
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貴、褚添泉、李運華、黃雅瑄、陳健盛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66,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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