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 告 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貴、褚添泉、李運華、黃雅瑄、陳健盛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66,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