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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告
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

上列告與被告陳文貴、褚添泉、李運華、黃雅瑄、陳健盛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另追加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其新臺幣(下同)23,712,547元。經查,原告追加請求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7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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