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 告 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 上列告與被告陳文貴、褚添泉、李運華、黃雅瑄、陳健盛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另追加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其新臺幣(下同)23,712,547元。經查,原告追加請求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7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