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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蔣得忠
  • 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 原告
    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   告 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 上列告與被告陳文貴、褚添泉、李運華、黃雅瑄、陳健盛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另追加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其新臺幣(下同)23,712,547元。經查,原告追加請求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7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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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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