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 原告
- 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詩芸
- 訴訟代理人
- 石秋玲 律師
上列告與被告陳文貴、褚添泉、李運華、黃雅瑄、陳健盛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另追加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其新臺幣(下同)23,712,547元。經查,原告追加請求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7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