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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貴

      褚添泉

      李運華

      黃雅瑄

      陳健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7 月1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5,712,5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5,5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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