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貴 褚添泉 李運華 黃雅瑄 陳健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7 月1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5,712,5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5,5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