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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小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冷明珍吳福森王萬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小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陳乙材
被上訴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本院虎尾簡易庭107 年度虎再小字第1 號小額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小額事件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並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71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本文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提起上訴,其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略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訴聲明云云(見本院卷第3 、4 頁),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而迄今復已逾上開20日內提出理由書之法定期間,上訴人仍未提出合法之上訴理由,是依上規定,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且本院亦毋庸命其補正,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第2 項、第471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王萬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小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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