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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謝淑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蕭銘毅即好食在商行│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108年5月10日 │300,000元 │HWA85722│ ││1 │ │行 │ │ │89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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