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施貞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 年4 月2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於105 年9 月8 日,聲請人及相對人同意變更抵押權登記,新增第三人士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兆昇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即相對人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前述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同時擔保第三人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士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兆昇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之債務。今聲請人持有第三人士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兆昇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107 年9 月25日、面額15,048,000元,到期日為107 年12月27日之本票1 紙,已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僅獲支付部分價款,迄今尚積欠11,212,000元未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變更契約書、本票、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 年3 月25日雲院忠非平決108 年度司拍字第30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士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兆昇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前開當事人,惟渠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30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林內鄉 │仁愛 │ │492 │4050.51 │2分之1 │ │ │0│ │ │ │ │ │ │ │ │ │1│ │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