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4號
- 上訴人
-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瑞仁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4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91,006元(計算式:1,680萬元×394/2011.3=3,291,00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