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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秋如

上訴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瑞仁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4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91,006元(計算式:1,680萬元×394/2011.3=3,291,00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4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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