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淑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瑞仁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4號遷讓 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91,006元(計算式:1,680萬元×394/2011.3=3,291, 00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