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5號
- 抗告人
- 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直
- 訴訟代理人
- 莊榮兆
- 相對人
- 鍾武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本院109 年度司拍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所明定。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9 年7 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裁定提出抗告,未於抗告狀載明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抗告之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109 年9 月15日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7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今均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