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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秋如冷明珍洪儀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5號

抗告人
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相對人
鍾武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本院109 年度司拍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所明定。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9 年7 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裁定提出抗告,未於抗告狀載明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抗告之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109 年9 月15日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7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今均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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