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
- 法定代理人
- 廖忠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煜喆、陳柏文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6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煜喆、陳柏文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