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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告
史○泰 (姓名、地址詳卷)
被告
温柏松

      黃玉嬌

      林○宏  (姓名、地址詳卷)

      陳○吟  (姓名、地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六項中關於「由被告林○宏、陳○吟連帶負擔百分之分之十一」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林○宏、陳○吟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