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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告
雷詠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發電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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