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1號原 告 雷詠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發電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鄭夙惠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