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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曾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簡媺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卿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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