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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蔣得忠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慶重

楊慶宗

楊慶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楊逢順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3月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67,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2,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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