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慶重
楊慶宗
楊慶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楊逢順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3月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67,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2,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560號
楊慶宗
楊慶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楊逢順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3月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67,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2,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