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蔡詩顯
蘇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2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至110 年3 月15 日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一紙可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