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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吳福森

上訴人
被告
蔡詩顯

蘇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2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至110 年3 月15 日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一紙可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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