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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陳秋如

  • 當事人
    楊鳳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楊鳳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倢行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有關給付資遣費、勞退金等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3,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惟按,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365元,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7,18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18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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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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