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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楊昱辰

上訴人
翁士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沈金永、高慈蓮等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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