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張又升
- 訴訟代理人
- 邱創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皇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詠純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張文美
- 即被告
- 張文郁
- 即被告
- 張耀文 (上三人為張蘇菁華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沈金榮
- 即被告
- 沈金清 (上二人為沈賴選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劉其欣
- 即被告
- 劉其文
- 即被告
- 劉其芳
- 即被告
- 劉其本 (上四人為劉偉雄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陳振興
- 即被告
- 陳冠如
- 即被告
- 陳冠妤 (上三人為沈玉滿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沈騰
- 即被告
- 沈怡君
- 即被告
- 沈哲裕
- 即被告
- 沈哲瑋
- 即被告
- 沈怡伶 (上五人為沈馮麗雪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詹嬉琴
- 即被告
- 沈伯園
- 即被告
- 沈伯陽
- 即被告
- 沈曉媛 (上四人為沈景福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呂仁維
- 即被告
- 呂克先
- 即被告
- 呂美琪
- 即被告
- 呂美欣 (上四人為呂黃淑珍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吳俊德
- 即被告
- 吳孟娟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道
(上三人為吳春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由吳俊德、吳孟娟、吳政道為被告吳春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本件應由沈騰、沈怡君、沈哲裕、沈哲瑋、沈怡伶為被告沈馮麗雪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本件應由呂仁維、呂克先、呂美琪、呂美欣為被告呂黃淑珍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四、本件應由陳振興、陳冠如、陳冠妤為被告沈玉滿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五、本件應由詹嬉琴、沈伯園、沈伯陽、沈曉媛為被告沈景福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六、本件應由沈金榮、沈金清為被告沈賴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七、本件應由張文美、張文郁、張耀文為被告張蘇菁華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八、本件應由劉其欣、劉其文、劉其芳、劉其本為被告劉偉雄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春山於起訴後之民國110年5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政道、吳俊德、吳孟娟,有被告吳春山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在卷可佐(見本案卷三第59頁、第67至77頁、第81頁),經原告聲請命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命其等為被告吳春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被告沈馮麗雪於起訴後之110年9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沈騰、沈怡君、沈哲裕、沈哲瑋、沈怡伶,有被告沈馮麗雪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見本案卷一第115頁、第139至149頁),經原告聲請命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命其等為被告沈馮麗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四、被告呂黃淑珍於起訴後之110年10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呂仁維、呂克先、吳美琪、吳美欣,有被告呂黃淑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在卷可佐(見本案卷三第59至65頁、第79頁),經原告聲請命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命其等為被告呂黃淑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五、被告沈玉滿於起訴後之111年1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振興、陳冠如、陳冠妤,有被告沈玉滿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憑(見本案卷一第325至337頁、第407頁),經原告聲請命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命其等為被告沈玉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六、被告沈景福於起訴後之111年4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詹嬉琴、沈伯園、沈伯陽、沈曉媛,有被告沈景福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憑(見本案卷二第13至25頁、第69頁),經原告聲請命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命其等為被告沈景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七、被告沈賴選於起訴後之111年5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沈金榮、沈金清,有被告沈賴選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憑(見本案卷二第141至153頁),經原告聲請命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命其等為被告沈賴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八、被告張蘇菁華於起訴後之111年6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文美、張文郁、張耀文,有被告張蘇菁華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見本案卷二第441至461頁),經原告聲請命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命其等為被告張蘇菁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九、被告劉偉雄於起訴後之111年7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其欣、劉其文、劉其芳、劉其本,有被告劉偉雄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在卷可佐(見本案卷三第109至119頁),經原告聲請命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命其等為被告吳春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