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李歡容、夢思潔有限公司、陳彩涓、鄭文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李歡容 相 對 人 夢思潔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彩涓 相 對 人 鄭文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夢思潔有限公司、陳彩涓、鄭文筑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夢思潔有限公司、鄭文筑簽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票金 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鄭文筑簽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夢思潔有限公司、陳彩涓、鄭文筑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以西螺鎮(核其文義,所指應為雲林縣西螺鎮)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24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備考 號 001 109年8月22日 5,000,000元 110年5月30日 110年5月30日 發票人:夢思潔有限公司、陳彩涓、鄭文筑 002 109年8月22日 5,000,000元 110年5月30日 110年5月30日 發票人:夢思潔有限公司、陳彩涓、鄭文筑 003 109年8月22日 5,000,000元 110年5月30日 110年5月30日 發票人:夢思潔有限公司、陳彩涓、鄭文筑 004 109年11月29日 10,000,000元 110年5月30日 110年5月30日 發票人:夢思潔有限公司、陳彩涓、鄭文筑 005 110年5月13日 10,000,000元 110年5月26日 110年5月26日 發票人:夢思潔有限公司、鄭文筑 006 110年6月15日 3,012,000元 未記載 110年6月21日 發票人:鄭文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