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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劉長宜

  • 原告
    鄭裕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鄭裕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30日所為合建關係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爲新臺幣(下同)5,001,406元(見卷附之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9號裁定影本);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萬元。因兩者間具有選擇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金)額應依其中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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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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