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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冷明珍

上訴人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孟庭等三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6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6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