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進利建設有限公司、施昭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孟庭等三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6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