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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楊昱辰

被告
劉義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力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49,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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