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俊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世章、李謀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7 月2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4,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5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世章、李謀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7 月2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4,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