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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冷明珍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建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鑾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7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7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