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德雄
- 即被告
-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有福
- 兼反訴原告
- 黃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淑敏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57,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6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淑敏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57,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