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
- 抗告人
- 許明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允朝等間交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允朝等間交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