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3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賴劍毅邱靜琪洪純莉

抗告人
張素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垂科、邱沛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強制執行名義成立後,如經債務人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已可確定其不存在。其尚在強制執行中,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30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聲請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之執行力既確定的不存在,自不得再為強制執行,法院依相對人之聲明異議,駁回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於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後,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而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效力,性質上與非訟事件無異,如經債務人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該支付命令之執行力確定不存在,不得再為強制執行,法院自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聲明異議,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抗告人於原法院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執原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364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所換發之原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4019號債權憑證向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然因相對人邱垂科、邱沛甄(下合稱相對人)向原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原法院以109年度北簡字第16281號(下稱本案)判決確認抗告人持有系爭支付命令所附證物即由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邱創樑所簽發之本票2紙(下稱系爭本票),共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對相對人及邱創樑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確定。執行法院因而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然系爭本票為邱創樑生前借貸之債款證明,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其強制執行聲請及原裁定駁回其異議,顯有違誤云云。原裁定以相對人所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已受勝訴判決確定,系爭支付命令之執行力即告喪失,抗告人不得再執以聲請強制執行,因而維持執行法院所為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聲請之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

三、查相對人對於抗告人持以強制執行之系爭支付命令所憑系爭本票債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業獲勝訴判決確定,經本院調閱系爭支付命令及本案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案判決附卷可參(見原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0329號卷第67至70頁),則抗告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執行力既確定的不存在,自不得再為強制執行,原法院執行法院因而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因以裁定駁回其異議,經核於法無違。抗告人以相對人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為當事人不適格,且系爭支付命令業經確定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3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