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黃三房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男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輝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80號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輝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