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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蔡碧蓉

上訴人
即被告
祭祀公業黃三房
法定代理人
黃敏男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輝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0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