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曾德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德雄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有福 兼反訴原告 黃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淑敏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57,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60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