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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偉銘

上訴人
即原告
廖薰瑾(即大承興業株式會社股東)

廖公瑾(即大承興業株式會社股東)

廖公瓚(即大承興業株式會社股東之繼承人)

廖美文(Kim Liao)

廖俊美(即大承興業株式會社股東之繼承人)

廖公墐(即大承興業株式會社股東之繼承人)

廖俊杰(即大承興業株式會社股東之繼承人)

李秀珍(即大成興業株式會社股東之繼承人廖英杰

廖安琪(即大成興業株式會社股東之繼承人廖英杰

廖安麗(即大成興業株式會社股東之繼承人廖英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戴志鵬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63,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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