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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號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洪儀芳

上訴人
紀美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間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壹仟陸佰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1,71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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