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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聲請人
林偉烈即被繼承人黃水輕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水輕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黃水輕(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路00號、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水輕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水輕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水輕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死亡,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2 年2 月28日以111 年度司繼字第177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12 年3 月25日確定在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11 年度司繼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 份為證,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履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