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庭芳等5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4,456元【計算式:747,480元+149,496元+298,992元+298,992+149,496元=1,644,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