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洪儀芳

上訴人
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庭芳等5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4,456元【計算式:747,480元+149,496元+298,992元+298,992+149,496元=1,644,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