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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吳福森

聲請人
承騄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子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所提資料不完整,應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雖陳報可行使債權之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新臺幣(
    下同)7,550萬元(未含不動產部分),然其中:
㈠、對債務人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城山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溥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300萬元部分:
  依聲請人提出之合作協議書、協議書之記載,尚需扣除約定
    讓與權利之土地上設定金額,該設定金額為何?經扣除後之
    金額為何?又上開協議書均未約定清償期,則何以得計算為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
㈡、對債務人許唐榮393萬元部分:
  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買賣權利讓渡書之記載,該權利讓渡
    總金額雖為393萬元,但許唐榮支付方式係分3期,而其中第
    一期係簽約時即已給付786,000元,而尾款2,751,000元含貸
    款,則該393萬元是否應扣許唐榮已給付之金額?該金額為
    何?該貸款金額為何?則得計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實際
    上之金額究為何?又聲請人陳報此部分未約定清償期,則何
    以得計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
㈢、對債務人許唐榮396萬元部分:
    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買賣權利讓渡書之記載,該權利讓渡
    總金額雖為396萬元,但許唐榮支付方式係分3期,而其中第
    一期係簽約時即已給付792,000元,而尾款2,772,000元含貸
    款,則該396萬元是否應扣許唐榮已給付之金額?該金額為
    何?該貸款金額為何?則得計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實際
    上之金額究為何?又聲請人陳報此部分未約定清償期,則何
    以得計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
㈣、對債務人許唐榮461萬元部分:
    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買賣權利讓渡書之記載,該權利讓渡
    總金額雖為461萬元,但許唐榮支付方式係分3期,而其中第
    一期係簽約時即已給付922,000元,而尾款3,222,700元含貸
    款,則該461萬元是否應扣許唐榮已給付之金額?該金額為
    何?該貸款金額為何?則得計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實際
    上之金額究為何?又聲請人陳報此部分未約定清償期,則何
    以得計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
二、請聲請人據實陳報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不含不動
    產部分),並提出相關證明,以利本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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