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承騄建設實業有限公司、賴子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承騄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子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而破產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所提資料不完整,應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一、聲請人雖陳報可行使債權之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550萬元(未含不動產部分),然其中: ㈠、對債務人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城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溥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300萬元部分: 依聲請人提出之合作協議書、協議書之記載,尚需扣除約定讓與權利之土地上設定金額,該設定金額為何?經扣除後之金額為何?又上開協議書均未約定清償期,則何以得計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 ㈡、對債務人許唐榮393萬元部分: 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買賣權利讓渡書之記載,該權利讓渡總金額雖為393萬元,但許唐榮支付方式係分3期,而其中第一期係簽約時即已給付786,000元,而尾款2,751,000元含貸款,則該393萬元是否應扣許唐榮已給付之金額?該金額為 何?該貸款金額為何?則得計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實際上之金額究為何?又聲請人陳報此部分未約定清償期,則何以得計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 ㈢、對債務人許唐榮396萬元部分: 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買賣權利讓渡書之記載,該權利讓渡總金額雖為396萬元,但許唐榮支付方式係分3期,而其中第一期係簽約時即已給付792,000元,而尾款2,772,000元含貸款,則該396萬元是否應扣許唐榮已給付之金額?該金額為 何?該貸款金額為何?則得計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實際上之金額究為何?又聲請人陳報此部分未約定清償期,則何以得計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 ㈣、對債務人許唐榮461萬元部分: 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買賣權利讓渡書之記載,該權利讓渡總金額雖為461萬元,但許唐榮支付方式係分3期,而其中第一期係簽約時即已給付922,000元,而尾款3,222,700元含貸款,則該461萬元是否應扣許唐榮已給付之金額?該金額為 何?該貸款金額為何?則得計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實際上之金額究為何?又聲請人陳報此部分未約定清償期,則何以得計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 二、請聲請人據實陳報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不含不動產部分),並提出相關證明,以利本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