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陳世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霖、李江月西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5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霖、李江月西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