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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冷明珍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怡伶

吳兆鈞

李心藍

洪士偉

廖顯章

蔡秋蘭

廖彥鈞

李岳霖

郭美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發光能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林怡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上訴人吳兆鈞上訴利益為491,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上訴人李心藍上訴利益為526,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上訴人洪士偉上訴利益為600,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5元,上訴人廖顯章上訴利益為538,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元,上訴人蔡秋蘭上訴利益為918,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40元,上訴人廖彥鈞上訴利益為926,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元,上訴人李岳霖上訴利益為957,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0元,上訴人郭美蓮上訴利益為971,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10元,未據上訴人林怡伶、吳兆鈞、李心藍、洪士偉、廖顯章、蔡秋蘭、廖彥鈞、李岳霖、郭美蓮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林怡伶、吳兆鈞、李心藍、洪士偉、廖顯章、蔡秋蘭、廖彥鈞、李岳霖、郭美蓮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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