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信來
- 相對人
-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睿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證據保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及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臺灣建築發展協會」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