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吳福森
- 法定代理人蔡信來、許睿宬
- 原告誠鴻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來 相 對 人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睿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證據保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5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及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臺灣建築發展協會」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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