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吳福森
  • 法定代理人
    蔡信來、許睿宬

  • 原告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來 相 對 人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睿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證據保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5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及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臺灣建築發展協會」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沈菀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