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王瑞郁即允冠禮品行、王啟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號 債 權 人 王瑞郁即允冠禮品行 代 理 人 王啟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甜心時尚會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500元。茲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