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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 原告
    王瑞郁即允冠禮品行王啟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號 債 權 人 王瑞郁即允冠禮品行 代 理 人 王啟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甜心時尚會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500元。茲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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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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