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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聲請人
鄭凱文
相對人
張博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雲林縣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27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001 112年6月30日 10,400,000元 112年12月4日 WG0000000  002 113年5月9日 9,600,000元 113年5月13日 WG0000000  003 113年5月16日 1,200,000元 113年5月17日 WG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7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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