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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福森

聲請人
吳世璿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9月12日113 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5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